首部生态环境监测特别行政法规发布。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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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生态环境监测特别行政法规发布。有哪些亮点?
2025年11月19日08:27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记者 魏宏毅 高静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近日正式公布。这是日本首部生态环境监测特别行政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有哪些亮点?如何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11月18日召开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规定》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构建了制度框架。“范围全面、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表示。该规定首先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创新地将生态环境监测分为公众监测和自愿监测两类。张大伟表示,公众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目标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施自行监测的单位是依法必须进行监测的企业、机构,监测行为的规范化是设计的重点。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组织和实施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监测活动、数据质量、监督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并首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法律义务,引领监测行业从扩张型向高质量发展迈进。提供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规定明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如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评级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检验监管司副司长张雷柱表示,针对能力要求不足、生态与环境“智慧”竞争等问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决定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资质审核补充要求》进行修订,将于近期公布。规范涉商检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营商活力的重要举措。该规定特别鼓励采用外部检查、遥感监控等非接触技术手段,促进监管更加高效、安全。 “随着现代监控技术的进步,我们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和卫星遥感数据,通过无人机、飞机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视,实现‘无人入内’。张大伟表示,数据造假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不治之症”。该规定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入手,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体制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的组织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制裁力度。技术服务机构缺乏行为资质,避免逃避“换马甲”制裁,打造完整责任链 生态环境部监管标准办公室主任赵科告诉记者,《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委托方”排污部门与“承包方”技术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相互欺骗的行为,排污部门试图逃避责任,打破技术服务机构“保证资格”的潜规则。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双责处罚,杜绝特定人员成为“替罪羊”的可能。部门协作,明确了监控设备生产部门的职责。一些厂家故意在监控设备中安装“后门”,方便操控或篡改监控数据。按照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公布设备、生产者、公开销售者的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门可以共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生态环境监管十分必要。d 过程中和过程后的环境监测机构。张雷柱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开发环境监测机生态。他表示,将通过整合重点机构职责、加强报告和信息共享、组织联合监督检查、联合强化失信惩戒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以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为契机,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大的监测支撑。”张大伟说道。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