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隐形加班”,支持灵活就业
赵晨曦、蒲晓蕾 文:就业是最基本的谋生手段。无数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支撑着城市的高效管理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其中包括近年来涌现的新就业形态,以及退休后重返工作岗位、利用空闲时间的银发上班族。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福祉。今年第二次全国会议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从完善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权益等角度,就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劳动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坚强的“权利保护伞”建言献策。明确劳动关系,解决劳动问题。加班问题。保护新劳工群体权益。面对凛冽寒风,快递员在夜间送达最后一批订单。无论酷暑、雨雪,外卖小哥都将热气腾腾的饭菜送到千家万户。如今,这些在城市各处燃放烟花的新型企业职工,已成为支撑经济运行、激发消费者活力、满足民生需求的新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我国有超过2亿人拥有灵活就业岗位,其中8400万新兴产业劳动者是重要力量。在支撑人们小康生活的同时,人们自身也面临着社会保障缺失、算法规则不透明等现实问题。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善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灵活就业和就业新业态健康发展。今年的政府行动报告建议出台政策,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新型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如何保障新兴产业劳动者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是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新社会阶层联谊会会长宋超学的目标。你们的研究表明,新兴行业劳动者的共同特征,如“离职后关系、收入碎片化和高流动性”,导致许多人离开传统劳动领域。发现享受SA很难我作为员工在其他国家享受社保福利,很难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此,宋超学建议修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专门增设“就业平台”一章,明确就业平台在各种情况下的社保缴纳责任,确保投保人不误工、不玩忽职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诚泰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胡东方通过快递送包裹、吃外卖等“沉浸式”调研,亲身体验了“四季、一日三餐、一天两条腿”的喧嚣。他发现,新行业的劳动者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疲劳,还要承受算法带来的精神压力。对此,胡东方提出,在新产业中要关注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劳动报酬、休息权、职业安全、算法知识和参与等行业,以及各大平台公司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影响整个行业,促进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同时,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模式,完善申诉制裁细则,引导平台以完善服务代替简单罚款,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让“工作”有依靠。如果说以年轻人为主的新兴产业工人是活力的象征,那么退休后仍想利用多余精力的老年工人则是晚年生产力的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5年7月颁布的《老年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老年劳动进行了界定被称为“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人的雇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建龙发现,尽管实行逐步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但不少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想找工作。 “保护这个劳工组织的权益需要紧急关注。”皮建荣今年关注的焦点是各个年龄段的劳动者如何都能有“工作”。这是为了更好地构建密集的法律保护网络,让人们得到平等的保护。皮建龙指出,由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能直接适用,因此很难将超龄工人纳入劳动法规则的保护。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解雇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它不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再就业补贴”或“人员费用”名义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员工被迫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而且员工被解雇后不受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考虑到这一群体已成为弥补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重要力量,皮建龙建议,应紧急修改《劳动法》,增设“第三种工种”专章,将超龄劳动者纳入标准保护范围,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工伤保障等基本劳动标准。目前,一些企业正在出台规定,解决老年工人的工伤保险问题。例如,2025年4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等发布《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上职工及其他特定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用人单位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上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纳入单一保险类别。皮建龙提出,推出“工伤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双重保障,分散企业职业风险。在全面推行老年职工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构建多层次工伤事故保障体系,优化工伤认定规则,鼓励发展“老年工伤责任险”等政策性商业保险产品,弥补工伤保险赔付缺口,划分工伤保险赔付缺口。化解企业职业风险,全面保障老年职工权益。 “就业促进法的修订,应在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中增加‘年龄’,以打破年龄就意味着丧失工作能力的社会偏见,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皮建龙说。多管齐下解决长期存在的加班问题 加班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可回避的问题。很多工人抱怨无休无止的加班,但同时迫于生活的境遇也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东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陆明指出,加班的背后不仅关乎着无数上班族的身心健康。rs受损的同时,宏观层面上整个社会的消费活力也受到抑制。陆明认为,加班问题无法解决,只能依靠企业的“意识发现”,但必须从多维度角度入手。在法律层面,要优化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计提加班、加班工资等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变相强迫加班”的具体情形,明确监管法适用的依据。在社会层面,要倡导高效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鼓励行业协会、工会牵头制定行业内工作时间规定,发挥政府部门和中央国企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严格落实工作时间规定。g 时间规定。信息时代,“隐形加班”,一睁眼就发现自己被困在一个“群体”里,成为很多上班族的一大担忧。一些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表面上给予员工时间自主权,但要求他们全天在线,秒级回复消息。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标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原主任卢国权指出,现行法律对工作时间的界定仍停留在出勤层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编写工作报告、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了“实际工作+明显休息”的认定标准,但各地执法标准不尽相同,大量“实际工作+明显休息”的现象仍让人难以理解。对此,陆国权建议,应依法设立“线下休息权”,明确工作与休息的界限。劳动者有权拒绝非紧急工作电话或加班,用人单位不应因此对其进行处罚。此外,为确保加班不再“隐形”,还必须增加规定,“隐形加班”应由劳动法、劳动合同等法律规范。法律上要统一“实质性工作”、“明显时间占用”等标准的量化和细则,明确网络工作、在家办公等新工作形式的认定标准。同时,陆国权建议完善劳动仲裁等部门简化举证和判决程序,建立“劳动保护”绿色通道。工会组织将“隐性加班”纳入职工大会和集体协商内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通过劳动法检查和就业指导服务“一信两信”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工作时间管理。
(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