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人就公诉机关日常扫黑打恶斗争典型案例的发布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局负责人答记者问关于检察机关公布扫黑除恶常态化典型案例和扫黑除恶运动的问题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网站
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在打击网络打击的同时,加强反团伙宣传和打击犯罪对策。法治推动打黑除恶斗争深入加强。大检察厅和反犯罪厅负责人就检察官披露的常态化打击黑帮和黑恶势力典型案件回答了记者提问。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坚决执行政策,要切实履行执政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行政。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呼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万无一失。继续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统筹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王某等人组织、指挥、参与涉黑案件典型案件,以及检察官经常打黑除恶典型案件。最高散文预防犯罪办公室主任主任办公室就相关问题回应了记者提问。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收集公布典型案件,常态化打黑除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征集并公布这一系列典型案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经常性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定期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五五”期间持续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出政府持续推进法制化,严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注重发挥典型案件在办案指导、教育警示、推进法治等方面的作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开展的重要工作机制。扫黑除恶,加强业务指导,广泛收集规范以来办理的打黑除恶案件,从案件处理方式、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精选典型、有用的案件,提炼出法律精髓、经验和做法,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es 和日常操作。问:这一系列典型案件如何体现检方在常态化打黑除恶中“不漏不漏”的坚持?答:尹勇总检察长多次指出,要深化常态化扫黑除恶,扫黑除恶,确保“黑恶势力不留,黑恶势力不放过”。常态化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审查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准确掌握事实适用法律,确保准确办案。另一方面,对于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性质,我们严格遵守法律,寻求法律制裁。以事实为基础的真理。 “就是这样。就是这样。”它既不是人为增强的,也不是任意降低的。此次选取的案件包括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公安机关认定该事件为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检察院经侦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在沉木钊等邪恶犯罪集团一案中,公安机关将他们列为犯罪集团进行审理。检察官经审查后得出结论,该团伙没有明确的头目,大部分犯罪活动都是基于家庭关系。它们是即兴创作的,单独组装的,随意指挥的,结构松散。它还没有达到形成犯罪集团的地步,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另一方面,在确定组织成员的级别和范围时船,不遗漏、不添加,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关键成员、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本系列中的许多事件都涉及确定组织成员资格的级别和范围。例如,商木蛟等人的邪恶犯罪组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商木印、商木少是商木蛟的亲属。被单某照临时收缴并利用,参与了少量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无意继续参与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在个人或经济上不依赖帮派,也不被视为任何邪恶犯罪组织的成员。问:一些地方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检察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理解政治规范?答:常态化以来,利用和操纵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其直接参与有组织犯罪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更加突出,成为新的有组织犯罪势力的重要来源。对于操纵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有组织犯罪,无论是否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是否承认未成年人为组织成员,都应坚持“教育、改造、救助”的总方针和“教育补充惩罚”的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罚就是救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求真。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目的和动机等综合判断。集体犯罪的性质、犯罪手段和方法、危害后果、组织成熟程度、经济来源和用途、去向。不得高估未成年人的特征及其教育补偿的需要,不得不当描述未成年人以扩大起诉力度,不得忽视某些行为的严重性和个人风险。特定个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盲目的慷慨,片面的慷慨,不被认可。姚某等黑恶势力参与的这一系列事件,属于以成年人为主,数名未成年人聚集作案的有组织犯罪。检察官认为,成年人聚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规模较大的犯罪集团,以暴力、恐吓为手段,屡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定,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作恶恐吓人民”特征,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中,身心发育比较成熟,主观认识自己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意图,积极参加客观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其有明显影响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邪恶犯罪组织的成员。问:在常态化打击犯罪、扫黑除恶之后,检察机关针对涉黑犯罪采取了哪些刑事政策?答案:宽大相结合强硬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涉黑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犯罪类型,也受到这一刑事政策的引导和限制。当然,在具体应用时,它有自己的特点和侧重点。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恶行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地下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必须依法严惩。严格控制取保候审、不起诉、假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极其严重的组织者、领导者,将依法坚决从严惩处。那些捍卫死刑的人坚决捍卫死刑LTY。其次,要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其中,其他参与者或者一般参与者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或者酌情从宽情节,或者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政策推动作用,鼓励参与有组织犯罪、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走出黑暗、面向光明”、“转变方向、寻找安全”。犯罪组织参与者主动脱离组织,回归正常遵纪守法生活的,将依法从宽处理。为确认犯罪组织结构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人对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和作用,或者犯罪组织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提供证实重大犯罪的重要线索、证据,或者提供其他重要证据、重要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陶木斌犯罪案等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件,为这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指导。问:打黑除恶成为常态,检察官在“破网撑伞”中能发挥什么作用?答:黑恶势力的壮大和壮大,往往离不开公职人员“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为常态化打击黑恶势力,检察机关将积极配合纪委、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统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统筹打压有组织犯罪和推动保护伞建设。特别是要以查处涉司法人员犯罪为重点,加强对涉司法人员失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发挥司法人员“保护伞”作用,推动刑事案件查办工作。不少场所充分发挥程序一体化优势,加强处理部门与处理/调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了“案前审查、同步查处、监督纠正”一体化案件管理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陶木斌系列案件中,检察机关与纪委密切配合,全力查处。依法办理一大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形成了可供地方检察机关借鉴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编辑:项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