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系列检察官打黑除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系列检察机关经常性打击有组织犯罪、铲除邪恶的典型案例。常态化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铲除黑恶势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有任何疏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系列。这一系列案件在定性犯罪团伙和犯罪行为时,坚持严格遵守法律、追寻事实真相,而不是人为抬高或任意贬低。在确定组织成员的层次和范围上,不遗漏、不添加,坚持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这一系列典型案例包括王某等人组织、领导的案例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陶兵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沉昭等黑恶势力组建犯罪组织案件、姚某等人黑恶势力组建犯罪组织案件。姚某等人的暴力犯罪团伙事件,以一名成年人为主犯,纠集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有组织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成年人聚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规模较大的犯罪集团,旨在谋取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以暴力、恐吓为主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定,犯罪行为屡犯,具有明显“作恶恐吓”性质,对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扰乱经济秩序的。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中,身心发育比较成熟,主观认识自己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意图,积极参加客观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其有明显影响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邪恶犯罪组织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总检察室负责人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打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常态化打黑除恶作出了专门部署。永阿托尼将军将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他说:“所有黑恶势力、恶人都要重申,要确保不留一个流氓、一个不良分子。在平常的打击黑恶势力和恶势力斗争中,各地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不存在任何疏漏,全面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者’依法严惩“保护伞”,严格控制取保候审条件,不被迫害、假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程度、危害程度等,依法对不同参与者区别对待。认罪悔改的态度等因素。应对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要积极配合纪委、公安机关,统筹推进黑恶势力打击和网络打击,持续推进打击黑恶势力标准化打击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检察官惯常打击黑恶势力的典型案件。案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案件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团伙、组织成员识别、检警配合、数字赋能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王某(冒充何峰、黄、欧阳,绰号“猴子”),男,37岁,无业。寻衅滋事罪受到处罚。被告 Omokuyasu,男性,39岁,无业。他曾因开设赌场而被定罪。被告人肖某,男,41岁,无业。其余65名被告的基本信息被省略。 (该案26名被告人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010年前后,王某开始参与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开设赌场。为筹集资金,王某以乡愁为纽带,招募、纠集主要来自湖南省地籍的社会闲散人员,并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驱逐、吞并大朗市新马连村地区的其他赌场。 2013年,被害人被告人张恒拒绝配合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王翔等数十人,用砍刀、铁管等工具,捣毁被告人张恒夫妇经营的店铺,大大增加了王某团伙在新马连村地区的非法影响力。。王先生因该事件被捕,黄先生因冒充他人罪被判有罪。在狱中,王猛通过妻子李猛等探监人员传递信息,继续控制犯罪组织。被告人王木康、肖某代表其经营赌场并组织犯罪集团,并持续争夺控制权。 2015年4月王某出狱后,仍继续招募、培养团伙成员,以“公司”名义管理、控制新马连村赌场,并安排肖某等人在新马连村及其周边开设赌场、收股。他未经王先生许可就开设赌场,并拒绝与他人合作。他们配合开设赌场,威胁、殴打举报人,逐渐形成以王某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万某等10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g 康、肖为核心成员,范翔等积极参与者2人,一般参与者王旺、彭爽等13人。在此期间,王某为了在犯罪组织中确立自己的权威,组织自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组织成员发放固定工资,给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旅费”、“搬迁费”,并通过殴打、惩罚不服从的组织成员,加强对犯罪组织的领导。从2013年到2021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王某领导的地下组织人员众多,核心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架构清晰。多年来,他们在新马连村地区有计划地逃避镇压,非法开设赌场,赚取非法利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非法获利达1800万其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截至案发时,近10年来,该组织共犯下开设赌场案件10起、故意伤害案件3起、纠纷寻衅滋事案件8起、非法拘禁案件1起、洗钱案件1起、伪造身份证件案件1起、作案2起,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6人轻伤。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取得了一个地区的控制权,并对新玛丽安村地区的赌场形成了有效控制。该事件已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介入调查。王某等8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钟先生等39人涉嫌开设赌场并抢劫它。王先生和康先生醒了。他被起诉了。其余21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罪名。他们组成了一个邪恶的犯罪集团,被移送检察院侦查起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二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认定王某等26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王某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8日被起诉,朱某等16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某等52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提起公诉。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组织者、头目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以组织、领导黑帮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加相当于勇敢罪的刑罚。其他被告被判处 16 年至 10 个月监禁,并附加相应刑罚。宣判后,王某等几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4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王某因揭露他人犯罪立功,依法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有其他上诉均被驳回,原判得到维持。 【履行检察职能】(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认真发现有组织犯罪和恶行犯罪线索。 2021年,东莞市人民政府采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逃逸5名犯罪嫌疑人 在2011年的张某故意伤害案中,三名涉案球员被发现对足底按摩院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事故发生一小时后,现场一名绰号“猴子”(王某)的男子聚集20余人,持砍刀报复,将受害人张某杀害。犯罪过程集中,犯罪分子寻衅滋事、暴力犯罪动机明显。侦查机关意识到本案存在有组织犯罪嫌疑后,利用“东莞市检察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大数据平台查找2021年以前发生在案发现场及其周边的关联案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黑恶势力实施的刑事案件,并经“东莞市特案管理监察所”确认身份相关人员的实体。原来他已经醒了。张先生的受伤与当地李先生等11人涉嫌开设赌场的事件有关(幕后老板是“猴老板”)。初步调查审理结果,“猴老大”和“猴哥”两起事件的涉案核心人物可能为同一人,检察院东莞市二级警方配合东莞市公安局,进一步并行审查两起事件涉案人员的相关警情信息。基本情况已查明:“猴老板”在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连村一带经营赌场多年,参与多起争夺非法利益的“打砸抢”事件。 (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事件的牵连。据涉案人员供述,检方指示公安机关,如果在大朗市新马连村开设赌场,需要向“猴老板”支付干份。李先生等11人开设赌场案件重点核实赌场非法利润流向,该案成功封杀了“猴老大”收干股的主账户。考虑到深夜大额存款频繁分散到主账户的异常情况,我们利用财务可视化分析工具,对上千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渗透分析。ias、微信、支付宝相关,整理主账户客户信息、交易频率、金额、时间等,创建资金流向图和参与各方关系图,将分布式博彩厅与大型赌场系统连接起来。干。最终,查封赌场数量实现突破。涉案人数从19人增加到68人,因为该犯罪集团不仅开设自己的赌场,还与所属赌场合作盘剥股份。第二步,分析一系列相关事件的主要实施者,查明涉案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同案犯的身份照片显示,主导开设赌场的“猴老大”何梦枫与2011年卷入杀人、故意伤害张先生案的“猴子”王穆极为相似。对此,公安机关奉命采用DNA、指纹、肖像比对等方法,最终确认“猴老大”何梦枫的身份为王某。进一步侦查发现,王先生多年来犯有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曾多次寻衅滋事,多次被捕。司法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为2011年组织张某故意伤害事件的王某。犯罪嫌疑人为避免被发现,先后伪造欧阳、黄、何三人的身份,冒充他们要求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对王某在不同时期、不同身份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逐步揭示了王某的发展轨迹和人员构成。三是顺藤摸瓜,深入查处其他邪恶组织。针对该组织与其他团伙的互动(如交换人力资源协助实施犯罪),鼓励公安机关继续开展连续并行侦查,立案督办案件13起,并据此查处了王先生所属的另外两个涉黑组织。矿石裂口也出土了。 (三)准确认识依法治下的地下社会组织。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较为分散。最初,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黑恶犯罪集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收集并提供指导后,最终确定利用该事件牟利的犯罪集团是与黑手党有关的组织。本案的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比较清晰,问题的主要焦点是组织特征和破坏特征。首先,从组织特征来看,王某虽然以组织者、领导者多重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被判入狱,但其涉案组织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与组织特征相符。帮派组织的特征。事件证据证实,王某在服刑期间,利用其妻子李女士等人到监狱探访、传播信息,并由王某、肖某等人代其管理赌场和帮派成员。为了制服竞争对手,王某、肖某分别带领团伙成员实施了两起暴力事件。王某服刑前开设赌场收取非法收益的中央账户在服刑期间继续接收非法资金。上述事实表明,当时该团伙成员尚未解散,违法犯罪活动仍在继续,王先生对该团伙的控制从未间断。随后,检方责令公安机关补充王某宣判期间的探监记录,并针对性讯问举报人,强化相关证据。准确识别组织特征的数据。二、从期限上看尽管王先生等人单独开设了少量赌场,但他们通过合资、干榨等方式从其他赌场获利,并以暴力和恐吓为后盾。他们对当地赌场拥有实质控制权,这符合黑手党类型组织的恶性特征。本案证据证实,王某等人利用前期实施的暴力手段,在未成立公司、未转让股份的情况下,勒索当地赌场经营者顺利经营。赌场经营者惧怕王氏组织的势力,同意组建合资公司并转让股份。王先生和他的同事还通过派员到一些赌场参与运营和管理来展示自己的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据报道,王某等人非法控制当地赌场,这与赌场的有害特征相符。f 黑手党类型的组织。 (四)依法准确认定地下社会组织成员。王先生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赌场多达10家,但大多数赌场经营者都受到胁迫,被迫配合。他们只参与开设赌场,并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组织的利益。检方审查结果认为,虽然该类工作人员最初是被迫参与的,但在长期合作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的主观意愿发生了变化,该类赌场客观上对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此类人员是否属于组织成员,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仔细审查。长期稳定地与赌场股东和管理层打交道的核心人员客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因而继续与该组织长期合作,并不控制该组织。积极参与该组织开办赌场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分配红利,与该组织形成关系,具有相对固定从属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该组织成员。以法律为基础的黑手党类型组织。暂时成为赌场股东、暂时管理赌场或仅在赌场担任助理的人,由于主观上没有明确的参与该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没有融入该组织,因此基本上不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最终,68名移送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其中26人被刑事拘留。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余42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 【典型意义】(1)通过数字赋能,发现犯罪相关线索。检察机关要通过规范数字化检察权威,更好地开展打黑除恶工作,将涉黑线索查处贯穿办案全过程。运用法律监控模式和大数据情报技术,从黑恶势力、黑恶势力常见犯罪中发现涉黑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官综合效能优势,加强内部协调,对各级检察院之间、不同时段办理的分散案件进行序贯分析、综合审理,配合公安机关核实线索。 (二)组织成员范围依法准确认定涉及赌博的有组织犯罪。如果组织者或者领导者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操纵其他成员来控制组织,核心成员没有崩溃,违法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则认为该组织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迫使竞争对手遵守。那些在非法领域寻求强势地位的人,比如开办赌场,通过参股、干股挖矿等方式实现对行业的非法控制,都可以被认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对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胁迫参与赌场经营且未参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该组织利益的赌场人员,要准确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意图参加组织并客观地根据合作形式、职责分工、服务年限、利润分享等是否与组织形成相对固定的隶属关系,准确确定组织的成员范围。案例二:陶木斌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组织 核心成员基本为组织固定成员,他们打破网络,建立保护伞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陶木斌,男,55岁,安徽省宣城龙滨拆迁有限公司现任经理。此前,他曾因寻衅滋事、赌博受到过行政处罚,还因交通事故受到过刑事处罚。被告人胡孟国(男,46岁)无固定工作。曾因寻衅滋事受到行政处罚t、寻衅滋事、赌博,还被指控寻衅滋事罪。他甚至可能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其他23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被省略。 20世纪90年代,陶木斌多次拳打脚踢,在安徽省宣城市孙乌镇赢得了“能干战士”的美誉。 2002年至2003年,陶孟斌、胡孟国等人利用血缘、宗族、家乡关系,招募王、徐、龙、卢等人成为其组织成员,以壮大自己的势力。他们在宣城城内厮杀无情,并当众实施挑衅、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犯罪,恶名昭彰。 2003年9月25日晚,陶武斌指使王某纠集大批人对在宣城市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李木宝进行砍伤。这确立了T的权力和地位宣城市区敖木斌等人。此后,该组织通过招募成员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陶斌、胡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王、徐、龙为核心成员,李、孙、郑为积极参与者,陈等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型组织,成员总数达到32人。为加强管理,保护组织利益,该组织逐步形成了“听老板的话、上阵、对老板负责、不准在自己的赌场赌博”等组织活动规则和纪律。该组织通过暴力活动积累影响力,组织赌博,在宣城市宣州区各地开设赌场,并利用这些活动获得的资金组织卖淫、非法采矿、高利贷、非法采购土木工程项目等违法犯罪活动。等,赚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积累雄厚经济实力。上述部分经济利润被陶木冰、付木国等人用来购买房产、车辆,组织会员的慷慨消费,发展和吸引会员加入组织,提高组织的吸引力。部分用于购买武器等犯罪工具,保护、庇护该组织成员,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一部分用于执行项目和投资高利贷。其中一些被用来说服和腐败国家官员。该组织利用暴力、恐吓等手段维持自身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成立近20年来,共犯下斗殴挑衅案件10起、故意伤害案件2起、大规模斗殴案件2起、敲诈勒索案件1起、寻衅滋事案件22起。实施非法犯罪活动60余起,其中串标3起、串通投标3起,造成不同程度伤害22人,其中重伤2人。 10人受轻伤。该组织通过开展非法犯罪活动以及招募和腐败许多国家官员作为“保护伞”来控制政党。组织的运作方式与公众的其他人物形象、煽动精神和减少对绅士安全的感觉有关。受害人即使受害后也不敢报案或作证。利用恐吓、恐吓和其他手段来获取破坏力量的项目、操纵性的合法手段和强制要求退休人员的其他行为、镇压竞争对手、获取非法项目iería e interrumpir y socavar los processes normales。正常的生产经营极大地改变了市场经济秩序。卖淫网络和赌场的长期存在,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环境。长期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非法开采数百万吨沙,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巨大损失,给宣城市造成很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安徽省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22年11月8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移送庐阳区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3日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3年8月2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等16项罪名,判处陶茂斌、胡孟国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类似黑手党的组织。宣判后,陶木斌、胡孟国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协调推动“断网、撑伞”。其中,胡先生,副党委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卡拉莫塞和另外五人因滥用法律、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被判处六年至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程序职能的履行】 (一)依法准确了解本组织的成员和层级。一是准确理解“核心材料基本固定”的含义,依法界定核心材料的范围。法律认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特征”的条件之一是“核心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其运营模式也经历了转型信息和改进。直接接受陶木彬命令的人因时代而异。检察官认为,“核心成员基本固定”不能理解为“核心成员不变,或者基本成员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刚成立时,主要行动就是“抢杀”。龙林、卢木子等人直接接受陶木彬、胡木国的指使,主动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滔天罪行。他们在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被视为关键成员。该组织发展中期以来,暴力犯罪有所减少,陶木兵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重点,实施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陶慕斌比龙等人更看重和信任自己的亲友刘、玉强。 TWo直接跟在了陶慕彬的身后。他们不仅长期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而且还掌握着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财务、财产等重要事项。二是依法准确认定组织骨干成员。如果成员已经离开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个团伙已经存在了近20年,成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王某等成员是否脱离了该犯罪团伙。 2008年,王某加入团伙,参与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王茂主动退出组织。他们去其他地方谋生,并在地理上远离该组织的影响范围。他们不时通过电话与该组织成员钟先生联系。然而,这并不是关于实施非法或犯罪行为,而是基于长期友谊的日常互动。王某、聂某等人于2006年加入该组织,仅参与过3次违法犯罪活动,情节较轻。但自2015年1月起,他们应家人要求退出该组织,未再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杨先生和聂先生或该组织的任何其他成员之间没有任何电话或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两人已与该组织不再有联系并已恢复正常生活。总之,王、杨、聂都是主观的。他们因不再接受黑社会组织的控制和指导,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应被视为脱离黑恶组织。考虑到鉴于王先生等人是普通参与者,案发时已脱离该组织五年多,检方今后不打算以参加秘密组织罪指控他们。 (二)对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分类和正确分类。有组织犯罪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给社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从重”的要求应体现在处罚的总体上,但要对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严重、有生命危险的陶木兵、付木国,体现宽大、从宽、从严的刑事政策精神,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犯罪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认罚情况等区别对待。对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量刑建议强烈的性特征将被严格执行,建议对两人判处25年监禁,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对核心成员于某强、刘某、龙某林、周某等人,整体严格执行量刑建议,对一般参与者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起辅助作用的共犯,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提出缓刑建议和量刑。海民等四人违法犯罪行为较少,均为从犯。他们自首,退还赃物,并对处罚结果供认不讳。检方建议缓刑,法院采纳了。 (3) 刑事诉讼程序警察和检察官侦查工作将齐心协力,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恶行,同时推动“摧毁网络、建立保护伞”。在办理陶木斌等人案件中,检察院推进审查起诉、起诉和侦查双向工作,开展扫黑除恶与网络打击一体化工作。一是严查刑事案件“保护伞”。办新案、查审理旧案,采取人案关系比对的方法,先后挖掘归类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22件。安徽省检察院协调检察部门、侦查部门市级法院成立专门委员会,重点核查调查,对充当“保护伞”和“关系网”的7名司法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行动。其中五人涉嫌徇私舞弊,两人涉嫌滥用职权。二是逆向推进,通过查处“保护伞”,推动对有组织犯罪相关案件的侦查核实。查处宣城市公安、检察、司法人员谋取私利的行为,推动“以刑代罚”初步降级案件恢复侦查,纠正初期错误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例如,在涉及该团伙主要成员周先生的非法贩运枪支案中,初步调查结果为:存在缺陷,量刑异常轻。对此,应当通过依法司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上述犯罪事实的确认,既还原了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又凸显了该组织通过保护国家官员进行串通控制的主导特征。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外国官员违纪违法线索,也按照“破网建保护伞”的法律规定移送纪委。 【典型含义】(一)依法准确了解组织范围和成员资格。试想,历史悠久的地下组织在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成员也有新老交替。当确定wh如果一个组织的骨干成员基本上是固定的,则考虑骨干成员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否发生了变化。情况并非一定如此。如果人事变动不影响组织的结构稳定性或运行有效性,就不会影响“关键成员基本固定”的判断。在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时,根据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该成员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该组织的指导和指导,客观上该成员是否参与组织意志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或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会员在时间、空间上与该组织持续保持密切联系,无论该会员是否接受该组织的支持。组织成员离开组织,基于家人、朋友等特殊关系,在日常工作中与组织其他成员有偶然的个人接触,且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不影响其离开组织的决定。 (二)全面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有组织犯罪或犯罪活动的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行为质量等因素,区别对待。黑人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将依法严惩,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假释、减刑的条件严格控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其他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有法定从宽或者从宽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推进“保护伞”与刑事案件统筹查办。充分发挥程序一体化优势,加强检察机关与检侦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案情评估、侦查、监督、纠错并举”一体化办案模式。刑事检察部通过调查彻底查清司法官员“腐败整体网络”线索当事人参与的“过往案件”。在线索移送检侦部门前后,他们利用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详细分析原案处理过程,为检侦部门提供智力支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迅速启动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我们除了继续对“莫里雨伞”事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外,还将依法调查并解决原事件。我们推动纠正并彻底调查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事实。案例三:向某娇等人邪恶犯罪集团案 【关键词】邪恶犯罪组织、邪恶家族势力、组织成员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向某娇,男,49岁rs老了,是个体工商户。他因袭击和危险驾驶两次被判刑。被告人尚慕成,男,69岁,个体户,是尚慕超、尚穆莱的父亲。被告人尚·莫雷(Shan Mowray),47岁,是一名个体商人。他曾因赌博而被处以行政罚款。被告沉木东、沉某等9名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被省略。 2003年9月,沉默笙纠集沉茉莉向他人讨债,并非法关押白茉莉,对其进行殴打、侮辱、冷冻、饥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名声。 2008年至2014年,向昭、向沉利用宗族关系,招募宗族成员向雷、向东、向某等人,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在河南省石岐县唐庄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险恶的犯罪组织。离子。黑帮利用借口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强夺他人财物。他们被雇用来竞争其他人的业务代表权。他们利用该团伙的名誉,通过暴力、骚扰的方式迫使受害人转让销售权或低价出售产品。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聚众以暴力、恐吓手段接管工程、抢占土地等。开设移动赌场赚取利润并以高利率放贷。展现你的力量,横行霸道,解决别人的问题或者聚集多人进行战斗。 20年来,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1起,其中非法拘禁2起、纠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打架斗殴1起,造成2人轻伤、1人轻伤。该案已被调查河南省石舒县公安局查封、查封,属于黑恶势力的单某教犯罪集团等12人被移送石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沙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余下五人有一定行为,构成险恶犯罪组织,并于2024年2月5日向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向某娇等5人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他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分别判处12年零6个月和3年零9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宣判后,向某娇等人提起上诉,辩称他们不属于邪恶势力。 2024年12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邪恶犯罪组织特征的判决。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一)准确区分组织架构形式,依法认定实施暴力犯罪的族群。公安机关将此案列为黑恶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定,向昭、向胜等5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但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先,有组织犯罪集团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该团伙没有明确的领导者。单某兆和沈某申是比较固定的组装工。大多数犯罪活动依赖于家庭动力艾米斯。他们即兴发挥,单独聚集并随意指挥。成员之间不存在领导或从属关系,并且装配者对其他成员没有持续的管理或控制。钱普·穆莱等帮派成员基于亲属关系聚集起来参与特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根据需要组建临时帮派。帮派缺乏清晰稳定的角色划分和等级制度,具有临时会议、结构松散的特点。例如,在大规模打斗的情况下,快速移动只是暂时聚集大量人员通过电话参与,而不会在事后对参与者进行奖励或惩罚或为他们提供庇护。其次,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不断减少。该团伙近20年来共实施违法犯罪11起,其中8起为干涉他人经济纠纷或因个人原因即兴犯罪。这抗议参与者没有明显的计划或命令,他们不太可能为了经济利益和强大的帮派地位而犯罪。第三,不将违法所得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团伙的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个人开支,大部分违法所得都是“坐地瓜分”。从未用于购买犯罪工具或支持该组织成员,也未将非法所得用于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总之,单木蛟等人被认为属于邪恶犯罪组织,尚未形成邪恶犯罪组织。 (二)保持主客观一致,依法查明黑恶势力和犯罪组织成员。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并确定这12名嫌疑人是一个暴力犯罪集团的成员。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向某晓等5人属于邪恶犯罪集团成员,李某祥等7人不能认定为邪恶犯罪集团成员。先是利用山木亚基亚解决问题的犯罪分子李莫山、杨木强、杜木良,利用帮派的名声攻击竞争对手,但三人却没有理由加入该帮派。他们只是将向某教团伙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他们不隶属于任何帮派,不受帮派行政限制,不应该被认定为邪恶犯罪组织的成员。其次,向英、向翔四名犯罪嫌疑人是向兆娇的亲属。尚兆娇暂时收集并利用其从事少量违法犯罪活动,未持续参与该案。ng。具有犯罪欲望且在个人或经济上不依赖帮派的人不应被视为邪恶势力的成员。 【重点】(一)准确界定宗族有组织犯罪的形态。农村宗族帮派是平时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依法实施严刑峻法,要结合宗族、家族的特点,准确区分行为性质和组织形式。围绕宗族集合体和犯罪集团组织特征的差异,综合分析共同犯罪的成因、犯罪目标、行为方式、违法犯罪所得的去向和用途等。他们只是在宗族关系的基础上暂时聚集起来,没有明确的领导者,也没有稳定的等级分工。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是暂时的、零星的。每一个非法犯罪活动既不稳定,也没有组织性,非法所得的分配也是逐案分配。他们不应该被认定为邪恶的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而是为了维持生存或发展帮派以积累财富。 (二)严格区分叛乱宗族组织成员和普通共犯。对三K党恶势力成员的识别,重点是根据与组织者的关系、动机、目的、频率、身份、参与违法犯罪的角色等因素进行筛选。那些长期或者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镇压公众的人,是为了谋取权力地位或者非法经济利益,必须将其认定为黑恶团伙成员。没有独立参加组织意愿、因血缘关系临时聚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接受引导的人员指挥或控制者不被视为邪恶犯罪集团的成员。案例四:姚莫等暴力犯罪集团案 【关键词】 罪大恶极的犯罪集团 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姚莫,男,28岁,音乐餐厅经理。他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分。被告人颜某然(男,18岁),KTV领班。因殴打他人、购买、使用危险物品等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其他五名被告的情况已被省略。本案被告人7人,其中团伙成员6人(未成年人2人),非团伙成员1人(未成年人)。被告人姚某系无社会活动人士,曾在七七校园、卖淫场所游荡2018年起,被告人姚某进入黑龙江省哈尔市娱乐场所,主要负责场内冲突处理,逐渐形成影响。期间,被告人姚某先后与被告人杨茂然、王茂良会面,三人合谋安排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护工作。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王某良、孙默壮、被告人杨木兰及被告人未成年人李木佳、冯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伊江、被告人小鸟结成恶毒犯罪集团。莫先生是会员。姚先生直接或指使李先生等未成年人在学校“摆棍子”(选举校园“老大”)、“赚快钱”等信息,吸引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要长时间从事有偿工作。她从事卖淫、陪护活动,伙同孙孟壮、李莫佳、冯萌萌等人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护,非法获利共计30万余元。为排除竞争对手、争夺市场资源,姚某纠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实施群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给其他企业主、管理人员等不特定人员制造麻烦等违法犯罪行为10余起。他没有做错什么,只是恐吓人,造成三人轻伤、一人轻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养成酗酒、吸烟、纹身等不良习惯,16名未成年人辍学。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已由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安化分局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年6月17日,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姚某等六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行为,实施暴力聚众、引诱、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形成邪恶犯罪组织等罪名,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姚先生等六人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他们因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聚众斗殴等多项罪名受到处罚。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剩下的防守蚂蚁因参与行为被判处12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亮提出上诉。 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官履行职责】(一)依法准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该团伙6名成员中,姚某已成年,其余5名成员中,有2名是已辍学的未成年人,案发时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本案的问题之一是,本案涉及的未成年人是否较多,是否涉及较多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会被认定为邪恶犯罪集团吗?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团伙属于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罪为目的。犯罪行为、涉案人员的个人特征、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首先,从犯罪目的和人员构成来看,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往往以组织未成年学生、提供有偿辅导、牟取非法利益、在社会上获得强势地位等为目标而聚集在一起。主要犯罪嫌疑人姚某已成年,犯罪意图明显。由于姚某控制着付费陪护渠道,对KTV等娱乐场所有一定影响力,青少年犯罪分子听从姚某的会议、命令,获取非法利益。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姚某为组织者、多名未成年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这些团伙的形成与一般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组织有很大不同,后者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组织起来的。基于同伴之间的关系和模仿、好奇和吹嘘等动机的群体。其次,从犯罪手段和历史来看,集体犯罪的对象包括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所有人,且犯罪范围不明确。他们屡屡实施人群武装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行为。暴力事件相对引人注目。该团伙组织未成年学生作为有偿陪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此过程中争夺陪护资源,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其目的是“形成非法影响,谋取强势地位”,具有黑恶势力“为恶欺压人民”犯罪的本质特征。三是在危害后果方面,该团伙三天内招募44名未成年学生到9所学校参加有偿押运。导致大量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造成辍学等严重后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伤害和性虐待。同时,犯罪嫌疑人姚某是一名未成年犯罪团伙成员。他们聚集酒吧,实施多起暴力犯罪行为,造成3人轻伤、1人轻伤。对学校学生和行业竞争者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威慑,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全面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涉案未成年被告是否可以认定为执法人员以及如何处理。首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需要综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生活经历等,重点准确认定未成年人恶势力参与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行为性质和方式、造成的社会损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李佳、冯某均为已辍学的未成年人,但他们明知与姚某等人聚众,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仍然接受姚收藏家的组织指挥,负责管理各种游乐设施和学校区域。他们通过在学校“放置棍棒”来筹集保护资金。一名学生被迫参加陪护服务,并对陪护人员进行监控,防止她以处女男友的名义“跳槽”。后来,犯罪策略得到更新,将被诱骗卖淫的未成年妓女纳入其中。他们有强烈的加入愿望黑恶组织犯罪动机明确、行动积极、效果明显,必须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义只是出于好奇和吹嘘,被姚某等人暂时探探,参与了一些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不参与管理有偿陪护等黑恶势力主要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二是照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利益相关者。姚某作为团伙头目,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大量未成年学生担任有偿保镖,并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业内竞争对手实施暴力。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依法严惩。那里还有人建议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将综合考虑犯罪时年龄、认罪认罚、赔偿理解、是否获得帮助教育等情况,依法建议减刑。 (三)推进综合治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并重,以预防犯罪为中心,坚持对犯罪分子予以支持。必须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深化人民安全建设。首要任务是推动行业监管。针对KTV付费陪护未成年人非法入境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并向其他辖区未成年人非法进入娱乐场所的举报转发同级检察机关。据此线索,同级检察院配合辖区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两起类似案件并提起公诉。二是扶持特殊群体。我们向27名离校儿童照顾者发出27份监管令,并会同教育部对涉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确保他们安全返校。三是加强犯罪预防。建立重要防范机制,对10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多部门配合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工作站和预警机制,全面覆盖辖区内中小学法律副主任,选派学生充当法律卫士,严防黑恶势力进入校园。 【代表性意义】(一)对地下社会势力实施的涉及大量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于涉及大量未成年人的非法犯罪集团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犯罪,必须依法审慎判断,全面确定涉案人员身心发展特征、成长经历、就学就业状况、犯罪目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准确把握黑恶势力“作恶欺民”的本质特征。犯罪集团以谋取强势地位、形成不正当影响为目的,反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手段为暴力、恐吓等手段。具有明显“恐吓人民”特征的行为,相对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二)依法准确认定未成年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坚持“预防也是保护、惩罚也是救济”的原则。认定未成年人是否为黑恶势力,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身心发展相对成熟、主观认识自己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愿意参加犯罪组织、接受领导和控制、积极参与客观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影响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犯罪组织成员。邪恶组织。虽然不存在加入犯罪组织的独立意愿,但未成年人根据身心发展特点,结成群体、盲目跟风、寻求刺激,暂时聚集、被欺骗参与小规模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黑恶组织成员。
(编辑:项小斌)